博为视野
Think Tank

证书认证能否为评分项,谈谈招标中可能您所不知的评审政策

来源: 作者:博为国际 叶志刚 责任编辑:
2022-04-04



       在此本人结合对目前我国的招投标多个相关政策进行分析、解读,与招投标相关的政府人员、招标服务机构、规划策划企业等共同探讨一些你们或许忽略,或许招标文件中没有展示表达过的,但你们心中有疑惑的几个问题。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能修改资格条件吗?

答:不可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发布两次磋商公告都仅一家供应商报名,可直接转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吗?

答:不可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竞争性谈判项目的第一轮报价需不需要现场公布?

答:不公布。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协会颁发的认证资质可否作为评分项?

答:大多都不可以,但应具体分析。

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并未明确“协会认证资质”能否作为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因此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要排除所要求的资质违反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以及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果协会认定的资质中,有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置就间接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涉嫌歧视中小企业,是不可采用这类资质的。

招标中的业绩加分可能违反到哪些条例?

答:业绩可作为资格要求和评审因素,但受到以下法律条款限制:

l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特定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的金额业绩不宜作为评分项。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659号认定,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l  将业绩作为评分项,证明材料要求,不得提供某某业绩,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某某业绩,并提供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等不明确描述。依据项目特点,应当明确所需的业绩证明材料名称。货物、服务类业绩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为基本要求,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履约验收报告。

l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

设定了企业资质作为资格条件的能不能做评分项?

答:不可以。如果资质已作为资格条件最重要组成,不可再作评审因素进行加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质疑供应商可以要求代理公司提供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吗?

答:不可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博为视野列表
推荐阅读